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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

  

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市政府督查科、办公室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应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科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文件的公开。各科室在拟文时应提出该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拟办意见,并按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以瑞府阅形式印发的市政府领导讲话按上述程序审批公开;市政府重大信息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二)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主任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一致。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应在其全部活动结束后再予以公开。

    (三)市政府重要会议信息的公开。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一致。

    (四)经政府领导签发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科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秘书处,秘书科应确保政府信息自开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五)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秘书科应注意及时更新,除市情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等政府信息应长期在网站上留存外,其它政府信息的留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信息处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及时提出拟办意见,2个工作日内送相关科室审核办理。

    (二)承办科室收到信息科转办的申请后,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市长的程序审签确定是否公开。

(三)承办科室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反馈给信息科,由信息科负责答复申请人。

    (四)本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科室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多只能延长15个工作日。延时情况应及时反馈信息处,由信息处负责告知申请人。

    五、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可送交市保密局审查决定,市保密局不能确定的,由市保密局请示省保密局后再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六、本规程自2008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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